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为做好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二、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三、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。
四、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。
五、 会费标准
会长单位会费:5万元/年
副会长单位会费:3万元/年
理事单位会费:2万元/年
普通会员会费:会费1万元/年
六、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七、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八、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九、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
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。
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。
(四)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。
(五)协会所举办的培训、外出交流、考察、学习、文体等各种活动的费用支出。
十、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十一、 本办法解释权属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秘书处。
十二、 本办法经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2015年3月26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。
聊城市地方金融协会
2015年3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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